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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2017-06-21
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豫政办 〔2016〕201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指挥机构。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

  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地税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科学院、河南保监局、省测绘局、电力公司、红十字会、军区、武警河南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通信管理局、人防办等部门负责人。

  2.1.2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省的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研究,为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3 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省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必要时从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办公室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2 工作职责

  2.2.1 成员单位职责。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省减灾委专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省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全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运输。

  省教育厅: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相关修建工作。

  省科技厅:紧紧围绕防灾减灾救灾,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研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保障灾区应急通信。

  省公安厅: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省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省环保厅:负责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程规划、设计与建设,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负责制定全省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省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农业厅: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省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监测、预测、预警和防治预案制定、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防沙治沙等工作,负责全省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境外捐赠涉证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重大疫情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省审计厅: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省地税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减灾救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防灾减灾救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减灾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省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灾害、疫情发生地区的相关基本数据,配合省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估,负责制定全省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提供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对策和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

  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省科学院:负责灾害发生规律与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研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含量。

  河南保监局: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省测绘局: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河南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省军区:在省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省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河南总队:在省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省人防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2.2 省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省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国家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2.3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对全省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对全省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4)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辖市、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和相关市、县级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政府、省减灾委负责人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所在省辖市民政局报告;省辖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所在省辖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要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县级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灾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省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死亡1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辖市、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召开省减灾委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辖市、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中央支持。

  (6)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省公安厅、公安消防总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武警河南总队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民政厅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政府外侨办、省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民政厅、受灾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其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省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省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辖市、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召开省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中央支持。

  (5)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民政厅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政府外侨办、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省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辖市、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厅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中央支持。

  (5)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辖市、县(市、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省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辖市、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处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辖市、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省辖市、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民政厅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省民政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民政厅指导各地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省民政厅根据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报送拨付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3 根据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省财政厅、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7.1.2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4 受灾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1.5 灾害救助实行灾害救助明白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害救助明白卡,告知救助款物的发放数量、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省级和各地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由省民政厅提出方案,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省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民政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省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各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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