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应急〔2020〕36号
关于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救灾物资保障能力,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科学开展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合理储备、高效使用,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加强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的通知》(豫应急〔2019〕66号)、《登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登政办〔2017〕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等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原则
登封市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建共享、科学储备的原则。健全储备体系,科学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做到合理储备、高效使用;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储备物资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良好、保障有力;强化工作联动,确保应急救援和灾害救助所需物资得到及时调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1.负责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并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
2.商同发改委确定全市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
3.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信息管理平台和储备、调拨制度,实时掌握市级和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动态。
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发生后,因救灾工作需要动用市级救灾物资,接到使用单位申请后,向市发改委及使用单位发出调拨、接收指令(包括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接收地点等)。如遇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协调交警、交运等部门优先保障所需运力和车辆通行。
5.指导全市各乡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并纳入发改委的统计范围。
(二)市发改委职责
1.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轮换、调拨和日常管理及统计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
2.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信息管理平台和储备、调拨制度,实时掌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动态。
3.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市场储备为辅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推行广协议储备,委托企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多元化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4.协调应急管理局、交运局、交警大队和物资接收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及时安排救灾物资出库(紧急情况下将救灾物资送至灾区使用单位),为救灾工作提供物资保障。
5.商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登封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6.督促、指导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统计工作。
三、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入库和回收
(一)采购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5月底前商同市发改委确定市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市发改委每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工作。
(二)入库储备。救灾物资采购完成后,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物资入库抽检工作,并对物资进行验收,检验合格的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退回重新采购。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储备库(点)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并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储备情况。
(三)物资回收。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再次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经发改委组织有关库点进行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登记入库;对于损坏严重不能再次使用的救灾物资,由发改委牵头、会同应急管理及使用单位进行核销或按规定统一回收报废处理。
四、救灾物资调拨程序
救灾物资的调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灾害发生后,按照救灾物资调拨程序进行调拨的;紧急情况是指灾情发生比较突然,险情严重,急需调拨市级救灾物资,而后补办调拨手续的。
(一)一般情况
1.灾害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动用市级救灾物资时,由使用单位(一般指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到市应急管理局开具救灾物资调拨指令。
2.使用单位办理好调拨指令后,到市发改委开具救灾物资调运、接收通知单;通知单主送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接收和使用单位,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3.救灾物资储备点在接到救灾物资调运通知单后,工作时间1小时、非工作时间2小时内安排物资出库。
4.使用单位要组织人员和车辆做好物资的接收领用工作,及时将救灾物资送达灾区(所需运输等有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做好救灾物资的现场储存、发放和使用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5.物资调拨完成后,市发改委应及时将物资调拨使用及储备情况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视灾情实际需求,商同市发改委制定救灾物资补充计划;市发改委应按补充计划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补充工作。
(二)紧急情况
1.灾害发生后,急需动用市级救灾物资时,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市政府(或指挥部)的通知,以电话等形式向市发改委及使用单位分别发出调拨、接收通知。
2.市发改委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和车辆,尽快安排物资出库,必要时送达灾害发生地。
3.使用单位在收到接收电话指令后,应主动与发改委联系,并做好救灾物资的交接以及现场储存和发放使用工作。
4.紧急动用调运物资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补办相关书面手续(附件1.2.)。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应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应急管理局。
五、上级救灾物资的申请及调拨使用
1.灾害发生后,因灾情严重,我市救灾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级申请使用救灾储备物资。
2.申请使用上级救灾物资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可越级上报。
3.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已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4.因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可在县市区之间调拨所储备的救灾物资。事后根据物资调拨情况进行相应补偿。
5.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运抵我市后,市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登记造册。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物资储备部门。
6.调运物资发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由市发改委承担;市发改委应在物资接收后60日内与相关单位结算。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发改委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和具体承办科室,建立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救灾物资的各项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二)推进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构建全市统一、上下联动的救灾物资保障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与市级、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平台一体化,做到救灾物资共储共享。
(三)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物资储备管理人员素质,确保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科学高效运行。
附件:1.登封市救灾物资调拨指令
2.登封市救灾物资调运、接收通知单
3.登封市救灾物资调运流程
登封市应急管理局 登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
登封市救灾物资调拨指令
登调拨〔 年〕 号
登封市发改委:
经研究同意,决定给 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调拨如下物资:
一、 顶(12、20)平方米(单、棉)帐篷(注明规格、型号等);
二、 件棉大衣(注明规格、型号、等);
三、 ……。
请按照《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豫民〔2013〕6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交接工作。
接收方: 乡镇(区)、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 电话:
登封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登封市救灾物资调运、接收通知单
登调运〔 年〕 号
(调运储备单位)/ (接收)乡镇(区)、街道办事处:
依据登封市应急管理局登调拨〔 年〕 号《登封市救灾物资调拨指令》,经研究同意,决定从 救灾物资储备库(区)、给 乡镇(区)、街道办事处调拨如下物资:
一、 顶(12、20)平方米(单、棉)帐篷(注明规格、型号等);
二、 件棉大衣(注明规格、型号、等);
三、……。
请按照《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豫民〔2013〕6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接收工作。
接收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调出物资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登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登封市救灾物资调运流程
由使用单位(乡镇(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已使用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使用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经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或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开具登封市救灾物资调拨指令。
市发改委接到市应急管理局发出的调拨指令后(书面/电话),开具登封市救灾物资调运、接收通知单,并通知储备库(点)做好物资出库准备。
市发改委物资储备仓库(点)根据调运、接收通知单的具体要求,安排物资出库。
调运、接收通知单主送使用单位、调运仓库(点);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知主送使用单位。
说明:
1.调运仓库(点)接到通知(电话)后,要立即安排专人负责物资出库工作,市发改委要做好调运协助和监督指导工作。
2.紧急情况下,调运仓库(点)要迅速按照要求,及时与使用单位沟通联系,确认具体送达地点,组织物资出库、运输工作,调运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反馈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