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03-22 2019-03-22
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4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紫圆茄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紫圆茄子”(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购进日期:2018-09-2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不符合GB 2763-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共购进该批次紫圆茄子39.23千克,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9.8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金额69.8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登封市市区鲜鲜鲜烩面坯店销售的“烩面坯”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鲜鲜鲜烩面坯店销售的“烩面坯”(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加工日期:2018-09-1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鲜鲜鲜烩面坯店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原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此案件移送至登封市公安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鲜鲜鲜烩面坯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购进的“中华鲟(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购进的“中华鲟(生)”(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8-10-10),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该批次中华鲟(生)共计8.1斤,除去监督抽检抽取的3斤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381元。该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由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并进行整改,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情节轻微。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1元人民币;3.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四、登封市市区杨家逍遥镇胡辣汤店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杨家逍遥镇胡辣汤店销售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加工日期:2018-09-18),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杨家逍遥镇胡辣汤店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原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此案件移送至登封市公安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杨家逍遥镇胡辣汤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五、登封市市区好人家小吃店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好人家小吃店销售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加工日期:2018-09-18),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好人家小吃店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原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此案件移送至登封市公安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好人家小吃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六、登封市颍阳镇大华超市销售的“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颍阳镇大华超市销售的“鸡蛋”(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8-05-30),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的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颍阳镇大华超市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颍阳镇大华超市购进的该批次鸡蛋是从登封市颍阳镇本善小商店采购的,现已销售完毕,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登封市颍阳镇本善小商店共购进鸡蛋226.1公斤,违法所得226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我局给予登封市颍阳镇大华超市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登封市颍阳镇本善小商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6元人民币;2.罚款10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颍阳镇本善小商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