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天友食品厂生产的“非常3+1(牛肉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天友食品厂生产的“非常3+1(牛肉味)”(被抽样单位名称:乡城县雨城商店、商标:千味缘+图案、规格型号:48克/袋、生产日期:2020-03-20、质量等级:/),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天友食品厂送达《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天友食品厂生产的该批次食品出厂时有出厂检测合格报告,该批食品共生产10箱(160袋/箱),销售价:0.23元/袋,货值金额368元,违法所得368元,现已销售完毕,至今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及投诉。结合本案事实,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 版)》之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登封市天友食品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8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3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天友食品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销售的“老式面包”(生产日期2020-04-19)和“老式面包”(生产日期2020-05-05)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销售的“老式面包”(标称生产企业:汝州市汝北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文字+图形、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4-19和2020-05-05、质量等级:/),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送达《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经营的老式面包共有两个生产批次84袋,分别为生产日期2020年4月19日60袋、生产日期2020年5月5日24袋,购进价格3.5元/袋,销售价格3.9元/袋,都已卖完,无库存,该两批次老式面包违法所得共32元。均由登封市少林办大侠食品门市张党伟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11日从生产企业汝州市汝北食品有限公司执行配送。2020年6月19日你单位收到并张贴汝州市汝北食品有限公司《召回公告》。你单位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有进、销、存电子台账,索取有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食品批发销货清单》购货凭证及经营者、生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证件。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生态小葡桃红葡萄酒大师品鉴 S5 ”和“生态小葡甜白葡萄酒大师品鉴 S6”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生态小葡桃红葡萄酒大师品鉴 S5 ”(标称生产企业:烟台盛威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希雅斯酒庄、规格型号:750毫升/瓶(酒精度:8%vol 半甜型)、生产日期:2017-06-30 、质量等级:/)和“生态小葡甜白葡萄酒大师品鉴 S6”(标称生产企业:烟台盛威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希雅斯酒庄、规格型号:750毫升/瓶(酒精度:11.5%vol 甜型)、生产日期:2017-07-07 质量等级:/),经民权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不符合GB 5009.27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第二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外标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送达《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在郑州嘉拓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由烟台盛威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酒共24瓶,进价14元/瓶,售价37.5元/瓶,2018年8月25日至2020年3月11日共销售16瓶,2020年7月1日民权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取样品8瓶,收到该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600元,违法所得264元。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食品时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进货单据及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