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少林办攀峰蔬菜门市司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办攀峰蔬菜门市司销售的“芹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7-21、质量等级:/),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办攀峰蔬菜门市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2020年7月21日登封市少林办攀峰蔬菜门市在洛阳市瀍河区四季兴蔬菜批发商行购进芹菜453斤,1.5元/斤,共679.5元。7月22日,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工作人员抽样1.8公斤,其他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7元/斤,共770.1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议。当事人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食品时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进货单据。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少林办攀峰蔬菜门市司以下行政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90.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办攀峰蔬菜门市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东华镇福源羊肉馆采购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东华镇福源羊肉馆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7-08、质量等级:/),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东华镇福源羊肉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批红薯粉条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5日在羊肉馆门口一农户手中购进,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粉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当事人称共购进该批粉条5Kg,进价为16元/Kg,抽检时被检测机构抽样购买1.5 Kg,销售价格为20元/ Kg,其余的已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共计86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第四项的规定,我局给予东华镇福源羊肉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5594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东华镇福源羊肉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大金店镇小伟面包房自制的“红枣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金店镇小伟面包房自制的“红枣沙”(标称生产企业:登封市大金店镇小伟面包房、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08-27、质量等级:/),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产品检测结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金店镇小伟面包房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2020年8月27日,红枣沙面包就加工一盘,是按斤卖的,4.5元/公斤,共计11.5公斤,现已销售完,无剩余,销售额为50元,违法所得50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加上该店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小经营店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登封市大金店镇小伟面包房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05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金店镇小伟面包房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