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12-21 2020-12-21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九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相遇鱼莊火锅饭店采购的“黑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相遇鱼莊火锅饭店采购的“黑鱼”(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7-20、质量等级:/ ),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用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相遇鱼莊火锅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0年7月21日经营的黑鱼(也称为生鱼)是尉氏县小江海鲜店于2020年7月20日配送的,购进24kg,购价29元/kg,售价33元/kg,销售总额792元,违法所得为792元。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2020年7月20购进的黑鱼已经售完,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已通知尉氏县小江海鲜店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因黑鱼是生鲜食物不能长时间保存,已经全部售完,召回情况为零。当事人有购货收据、供货者尉氏县小江海鲜店的《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但是未索要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黑鱼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登封市相遇鱼莊火锅饭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2元;2.罚款10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相遇鱼莊火锅饭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沙丁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沙丁鱼”(被抽样单位名称:南京市溧水区新亚副食品商行、生产企业: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5 克/袋、商标:十三妹+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0-04-08、质量等级:/),经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实测值为41.2,超过国家安全标准限量(≤4.0),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4月8日生产的野生沙丁鱼共计7箱,一箱80袋,每袋55克。经过公司内部检验合格后于4月15日全部销给了江苏省南京市亿宏商行经销商,亿宏商行经销商批发给了其所在区域食品商行包括南京市溧水区新亚副食品商行。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排查原因,积极整改,停止野生沙丁鱼的生产,并下令对该批次野生沙丁鱼实施召回,同时申请复检。2020年10月28日,本局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No:(2020)SJZFC-FJ0025),检验结论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为40.6,仍超过国家安全标准限量(≤4.0),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762-2017)。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4月8日生产的该批次野生沙丁鱼原料鱼皮是于2020年3月10日从大连的普兰店区兴能海产品加工厂购进,无对方合格证明,未向对方索取票据。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野生沙丁鱼共计7箱,成本价是 48元 /箱,销售价是64元/箱,利润 16元 /箱。以上货值金额共计448元,违法所得112元。经当事人2020年9月1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亿宏商行经销商及所在区域商行逐级召回后,产品全部销售,零召回。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罚款7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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