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大惠分公司销售的“蛋黄酥烘烤类(热加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大惠分公司销售的“蛋黄酥烘烤类(热加工)”(生产企业:河南淮阳县天源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周天源+字母、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7.03 ),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大惠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蛋黄酥烘烤类(热加工)是2020年7月3日从河南淮阳县天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一共购进1件,进价45元/件,售价50元/件,货值金额50元,截止到2020年9月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有河南淮阳县天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大惠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大惠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销售的“八年香小磨芝麻香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销售的“八年香小磨芝麻香油”(生产企业:洛阳市钦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15ml/瓶、商标:钦明+图形、生产日期:2019-11-1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八年香小磨芝麻香油是2019年12月23日从洛阳市钦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一箱共12瓶,进价23元/瓶,售价26元/瓶,货值金额312元,截止到2020年9月8日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现场提供有登封市市区瑞永商贸行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东华镇俊成超市销售的“香酥小麻花”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东华镇俊成超市销售的“香酥小麻花”(生产企业:洛阳市嵩县惠康食品厂、商标:久食美+图形+字母、规格型号:520克(500g+送20g)/袋、生产日期:2020-05-11),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东华镇俊成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此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香酥小麻花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8日从郑州鑫源食品公司购进一箱(15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购进价格100元/箱,销售价格9元/袋,抽检10袋,剩余5袋在2020年9月14日前已全部销售完,货值135元。当事人现场提供有洛阳市嵩县惠康食品厂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东华镇俊成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东华镇俊成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