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12-29 2020-12-29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四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东华镇李改逍遥镇胡辣汤小吃店自制的“小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东华镇李改逍遥镇胡辣汤小吃店自制的“小油条”(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08-17、抽检日期:2020-08-17),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210mg/kg,标准指标≤100mg/kg,该产品检测结果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东华镇李改逍遥镇胡辣汤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东华镇李改逍遥镇胡辣汤小吃店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1从网上购进食品添加剂双效泡打粉一袋在加工小油条时使用,没有进货发票。油条加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泡打粉外包装袋上的说明使用,放多少量凭感觉,共使用五次,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该袋食品添加剂已使用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十六节第二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 罚款108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东华镇李改逍遥镇胡辣汤小吃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徐庄镇镇直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徐庄镇镇直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餐盘”(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1-12、抽检日期:2020-11-12、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徐庄镇镇直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徐庄镇镇直幼儿园调查,该单位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有餐炊具消毒柜和餐炊具保洁柜,从业人员上岗有穿戴工作衣帽,使用检验不合格餐炊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给予登封市徐庄镇镇直幼儿园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徐庄镇镇直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三、登封市少林办嵩汇饭店使用的“消毒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办嵩汇饭店使用的“消毒碟子”(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08-27、抽检日期:2020-08-27、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办嵩汇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少林办嵩汇饭店调查,该单位有营业执照、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有餐炊具消毒柜和餐炊具保洁柜,从业人员上岗有穿戴工作衣帽,使用检验不合格餐炊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给予登封市少林办嵩汇饭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办嵩汇饭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四、登封市少林办王记烩面馆使用的“消毒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办王记烩面馆使用的“消毒碟子”(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08-26、抽检日期:2020-08-26、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办王记烩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少林办王记烩面馆调查,该单位有营业执照、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有餐炊具消毒柜和餐炊具保洁柜,从业人员上岗有穿戴工作衣帽,使用检验不合格餐炊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给予登封市少林办王记烩面馆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办王记烩面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五、登封市市区藏香阁火锅店使用的“消毒杯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藏香阁火锅店使用的“消毒杯子”(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08-26、抽检日期:2020-08-26、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藏香阁火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市区藏香阁火锅店调查,该单位有营业执照、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有餐炊具消毒柜和餐炊具保洁柜,从业人员上岗有穿戴工作衣帽,使用检验不合格餐炊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给予登封市市区藏香阁火锅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藏香阁火锅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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