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1-01-06 2021-01-06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油”(标称生产企业:洛阳市发群调味品有限公司、商标:发群、规格型号:370ml/瓶、生产日期:2019-10-17、质量等级:一级),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油是2019年12月2日从登封市市区双霞双汇冷鲜肉店购进的,一共购进12瓶,进价20元/瓶,售价24.8元/瓶,货值金额57.6元,截止到2020年9月4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有登封市市区双霞双汇冷鲜肉店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销售的“老北京酒”、“老家香油”、“芝麻调和油”和“芝麻香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销售的“老北京酒”(标称生产企业:北京红都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红都、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4-11-28、质量等级:/),“老家香油”(标称生产企业:洛阳市发群调味品有限公司、商标:发群+图形、规格型号:450ml/瓶、生产日期:2020-07-01、质量等级:一级),“芝麻调和油”(标称生产企业:洛阳市发群调味品有限公司、商标:发群、规格型号:220ml/瓶、生产日期:2019-09-01、质量等级:一级)和“芝麻香油”(标称生产企业:河南浠蓝格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浠蓝格+图形、规格型号:400ml/瓶、生产日期:2020-03-23、质量等级:/),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老北京酒”中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家香油”、“芝麻调和油”和“芝麻香油”中的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超市销售的1、发群芝麻调和油(220ml),2020年9月12日从登封市双霞双汇冷鲜肉店购进,共购进20瓶,已售10瓶,抽检6瓶,退回经销商4瓶,无剩余。2、发群老家香油(450ml)2020年5月30日从登封市双霞双汇冷鲜肉店购进,共购进12瓶,已售6瓶,抽检2瓶,退回经销商4瓶,无剩余。3、浠蓝格芝麻香油(400ml)2020年5月19日从登封市森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5瓶,已售4瓶,抽检2瓶,退回经销商9瓶,无剩余。4、北京红都二锅头(500ml)2014年12月22日从郑州华中食品城购进,共购进60瓶,已售58瓶,抽检2瓶,无剩余。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提供有3批次香油的购进商家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1批次白酒因进货时间过早(2014年12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该超市提供有超市进销货台账。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郑州尚善颍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0-09-13)和“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0-09-15)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尚善颍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企业:郑州尚善颍水饮品有限公司、商标:文字+图形、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9-13、质量等级:/)和“饮用纯净水”(生产企业:郑州尚善颍水饮品有限公司、商标:文字+图形、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9-15、质量等级:/),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尚善颍水饮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尚善颍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有两个批次不合格,分别是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3日和2020年9月15日,当事人这两个批次的生产没有生产和销售记录,以厂长申志伟的询问笔录为准,共生产600桶,每桶销售单价2元,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截至10月21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郑州尚善颍水饮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整;2.罚款51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522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尚善颍水饮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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