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销售的“芝麻香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销售的“芝麻香油”(标称生产企业:河南浠蓝格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浠蓝格+图形、规格型号:400ml/瓶、生产日期:2020-02-22、质量等级:/),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2020年9月12日生产厂家河南浠蓝格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该批芝麻香油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已经提出复检。10月20日收到复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仍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10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销售的芝麻香油是2020年6月27日登封森淇商贸有限公司配送的,送了1件,15瓶/件,购进价格260元/件,售价19.8元/瓶 ,共销售了8瓶,销售收入共158.4元,共获利19.7元。其余7瓶于2020年9月13日生产厂家已经召回处理。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提供有芝麻香油的购进商家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单位销售的食品(3批次食用油和1批次白酒)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纯净水)”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纯净水)”(生产企业: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9-15、质量等级:/),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共生产116桶,每桶销售单价2元,货值金额共计232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2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2元;2.罚款5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