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1-01-06 2021-01-06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销售的“芝麻香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销售的“芝麻香油”(标称生产企业:河南浠蓝格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浠蓝格+图形、规格型号:400ml/瓶、生产日期:2020-03-23、质量等级:/),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超市销售的浠蓝格芝麻香油(400ml)2020年5月19日从登封市森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5瓶,已售4瓶,抽检2瓶,退回经销商9瓶,无剩余。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提供有该批次香油的购进商家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大冶镇冶西一组幼儿园采购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冶镇冶西一组幼儿园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9-16、抽样日晚日期:2020-09-28、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冶镇冶西一组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大冶镇冶西一组幼儿园于2020年9月2日从大冶镇老三干菜门市购买3kg粉条用于学校食堂餐饮加工使用;购进价格每斤12元/kg,合计36元。购买时索取的有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该校与供货商签订的有食品安全责任书,留存的有供货商相关资质;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该单位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相关证件,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进货单据及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其进货查验义务。我局给予登封市大冶镇冶西一组幼儿园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冶镇冶西一组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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