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1-03-09 2021-03-09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七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云诗炒货厂生产的“云诗婆婆香瓜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云诗炒货厂生产的“云诗婆婆香瓜子”(生产企业:登封市云诗炒货厂、商标:/ 、规格型号:250 克/袋 、生产日期:2020-08-28 ),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荥阳市贾峪镇宏佳超市抽样检验,该产品检测结果糖精钠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0年10月19日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云诗炒货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登封市云诗炒货厂收到检验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2020年11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认可复检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证照齐全,办理有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平时生产的瓜子共有四种口味,原味瓜子、焦糖味瓜子、巧克力味瓜子和奶油瓜子。在添加剂的使用剂量方面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数量加入。这次被抽检的瓜子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28 生产的焦糖味瓜子,共500斤。期间为了调味加入了糖精钠添加剂,然后包装成250克/袋的重量进行销售,每斤销售价为9元,其销售额共计4500元,每斤净利润0.8元,获违法所得共计400元。未建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云诗炒货厂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14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云诗炒货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好宜多超市销售的“小白沙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好宜多超市销售的“小白沙花生米”(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0-08-30、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好宜多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登封市好宜多超市共购进该批次小白沙花生米25公斤,购进价12.4/公斤,以每公斤16元价格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00 元,违法所得400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绿豆芽已售完,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绿豆芽供货商的供货资质及检验报告。经查该单位于2020年04月2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对小经营店认定的情形。该单位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的规定,当事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给予登封市好宜多超市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2.罚款人民币101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好宜多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三、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通达路店销售的“手撕面筋-烧烤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通达路店销售的“手撕面筋-烧烤味”(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图形、规格型号:80 克/袋 、生产日期:2020-06-17、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通达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手撕面筋(80g/袋)是2020年9月10日从登封市洽有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进价1.2元/袋,共购进30袋,购进价格共计36元,售价1.5元/袋,抽检22袋,销售8 袋,无剩余,共销售45元,违法所得共计9元。当事人提供有该批次手撕面筋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建立有食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通达路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通达路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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