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1-03-09 2021-03-09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八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袁春花豆制品商店销售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袁春花豆制品商店销售的“黄豆芽”(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9-08、抽检日期:2020-09-08、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袁春花豆制品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从少林办耿庄农贸市场喜荣豆芽店购进,购进了黄豆芽20斤,进价1元/斤,售价1.2元/斤,收到该不合格检测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0元。该单位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单位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给予登封市市区袁春花豆制品商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袁春花豆制品商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二、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百泰分公司销售的“苹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百泰分公司销售的“苹果”(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0-10-18、抽样日期:2020-10-19、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百泰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苹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为不合格食品。是由其总公司配送中心配送的 ,是2020年10月14日,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丁管营村购进的,当时共购进该批次苹果1968斤,进价2.4元/斤,共花费4723元,售价每公斤7.96(7.16)元,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日期,总公司共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百泰分公司配送该批次苹果242.5公斤,并已销售完毕。该公司现场提供有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丁管营村一组012号供货方杨根元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百泰分公司较好地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百泰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百泰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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