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唐庄乡初级中学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乡初级中学使用的“碗”(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1-12、抽检日期:2020-11-12、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乡初级中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办理有事业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101850017559)。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为学生提供用餐的食堂检查发现,其消毒柜数量少不能满足消毒需要,餐具清洗池无标识,部分已消毒待用的餐具上留有污渍。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登市监责改〔2020〕TZ003号),要求立即改正。2020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仍然没有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结合本案案情,我局给予登封市唐庄乡初级中学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5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唐庄乡初级中学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二、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 使用的“汤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使用的“汤盘”(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1-12、抽检日期:2020-11-12、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登封市唐庄镇中小学办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101850020195)。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为学生提供用餐的食堂检查发现,其消毒柜数量不足、餐具清洗池无标识、容积小,不能满足餐具清洗使用,使用铝盆盛水清洗餐具,部分已消毒待用的餐具上留有污渍。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登市监责改〔2020〕TZ004号),要求立即改正。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仍然没有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结合本案案情,我局给予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5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三、登封市宣化镇初级中学使用的“方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宣化镇初级中学使用的“方盘”(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1-11、抽检日期:2020-11-11、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宣化镇初级中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0年12月16日,在登封市市场监管局宣化监管所,我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宣化镇初级中学经营者贾沛瑞进行了询问调查。贾沛瑞承认使用了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贾沛瑞对本批次盘子的不合格检测报告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结合本案案情,我局给予登封市宣化镇初级中学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宣化镇初级中学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