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唐庄镇镇直同心幼儿园采购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镇镇直同心幼儿园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0-20、抽样日期:2020-11-12、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镇镇直同心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共购进该批粉条10斤,购进价6元/斤,货值金额共计60元。该批粉条已全部用完,主要用来做杂烩菜及教职员工工作餐食用,未建台账无获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第四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唐庄镇镇直同心幼儿园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唐庄镇镇直同心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告成镇中心小学采购的“粉皮”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告成镇中心小学采购的“粉皮”(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1-13、抽样日期:2020-11-13、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告成镇中心小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粉皮是由登封市告成镇培红干菜粮油门市配送的,当时共购进20斤,每斤6元,货值120元,已使用完毕,没有剩余。当事人当场提供有登封市告成镇培红干菜粮油门市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进货清单及粉皮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单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登封市告成镇中心小学较好地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告成镇中心小学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告成镇中心小学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