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1-03-09 2021-03-09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四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白坪乡中心幼儿园采购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白坪乡中心幼儿园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1-16 、抽检日期:2020-11-16 、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白坪乡中心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提出申请和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从登封市少林办诚信粮油干菜商行购进粉条,共购进2袋/5kg。2020年11月16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检的时候还剩3kg,检测公司抽样1kg,剩余的2kg已全部食用完毕。当事人联系生产厂家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与登封市少林办诚信粮油干菜商行签订有《幼儿园食堂与供货商安全责任协议书》,当事人提供有进货记录及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料,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资料,生产商提供的该粉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登封市白坪乡中心幼儿园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白坪乡中心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实验小学自制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实验小学自制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1-13、抽样日期:2020-11-16、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实验小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抽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校内餐厅2020年11月13日使用含铝油条精制作油条十三公斤,搭配其他食品销售给学生,共300个学生,每人4元,至2020年11月16日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接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整改,已停止使用涉案含铝油条精,并自行将剩余含铝油条精进行销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条)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实验小学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6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实验小学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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