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2-01-18 2022-01-19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5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沙花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沙花生”(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8 、抽检日期:2020-09-01 、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9月1日经营的白沙花生是从洛阳市老城区新万里粮油商行采购的,共购进5袋,25kg/袋,共125kg。采购价格为10元/kg,共支付1250元。2021年8月20日,从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调配至永泰路分公司(即少林小区店)2袋,共50kg,共价值500元。调配至紫薇分公司3袋。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检测人员在永泰路分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抽检购买2.53kg。至2021年9月28日调配至永泰路分公司的2袋白沙花生全部销售完毕。因涉及会员优惠,永泰路分公司部分按照11.76元/kg的单价销售,部分按照13.16元/kg的单价销售。永泰路分公司50kg 总销售额是659.47元,违法所得159.47元。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对同批次白沙花生也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显示合格,检测报告:NO.CSP202106266。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收到永泰分公司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确认调拨至紫薇分公司的3袋白沙花生已被销售完毕。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有供货商洛阳市老城区新万里粮油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批次花生的采购清单,入库单,调拨单、销售记录。

2021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 登市监协查〔2021〕26号,申请协助调查洛阳市老城区新万里粮油商行销售涉案批次花生的信息。2021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回的协助调查函回复函 洛老市监协回〔2021〕ms308号,确认当事人所述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但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少林办更午便民超市销售的“首山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办更午便民超市销售的“首山粉条”(生产企业:汝州市首山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西首山+图形、规格型号:500g/袋、生产日期:2021-06-05、抽样日期:2021-09-13、质量等级:/),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办更午便民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1年9月12日,当事人从登封市市区旭燕幸发门市采购的被抽检批次首山粉条,共购进10袋,500ɡ/袋。采购价格为4元/袋,共支付40元。至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出售价格5元/袋。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有供货商登封市市区旭燕幸发门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该批次首山粉条的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之规定。并给予登封市少林办更午便民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办更午便民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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