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劲爽野生鱼(风味鱼制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劲爽野生鱼(风味鱼制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企业: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渝宜巴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70 克/袋、生产日期:2021-01-20、质量等级:/),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劲爽野生鱼(风味鱼制品)10箱,每箱36袋,共计360袋,全部销往重庆,销售价每袋0.8元,货值金额共计288元,违法所得288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此之前另有二次因抽检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过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限量要求而被行政处罚,分别为:登市监行罚字〔2020〕321号,结案日期:2020年11月19日;登市监行罚字〔2021〕182号,结案日期:2021年6月10日。同时,当事人因实施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23日被行政处罚,文号为:登市监处罚〔2021〕365号。综上所述,当事人于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分别为:登市监行罚字〔2020〕321号,结案日期:2020年11月19日;登市监行罚字〔2021〕182号,结案日期:2021年6月10日;登市监处罚〔2021〕365号,结案日期: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还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过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限量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依据本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15日。
二、当事人一年内累计三次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出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2.罚款9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整改情况: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杀,保持洁净卫生;严把原料入库关、保存关;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更改生产工艺、更改鱼制品保质期,在今后生产过程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做好公司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把质量关。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