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经营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经营的“黄豆芽”(供货商:登封市宣化镇雪峰鲜菜店、商标:/、规格型号:8斤、生产日期:/、抽样日期:2021-10-26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并认可该检测结果,不申请复检。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证照齐全,该批豆芽是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10月26日从登封市宣化镇雪峰鲜菜店购进,购进黄豆芽8斤,进价每斤1元,抽检当日都被抽检公司抽样带走,无剩余。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建立的有进货台账,并提供了登封市宣化镇雪峰鲜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销售票据。通过执法人员对负责人卓亚娟的调查,卓亚娟承认该批豆芽是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从雪峰鲜菜店购进的事实。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经营,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
二、登封市宣化镇雪峰鲜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宣化镇雪峰鲜菜店销售的“韭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1-3、抽样日期:2021-11-3、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宣化镇大众美食饭店的黄豆芽经抽检不合格,抽检报告编号:NCP21410100463446942,报告显示抽检该店样品名称为黄豆芽,检测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该批次黄豆芽是大众美食饭店于10月26日购进于雪峰鲜菜店的事实,黄豆芽每斤1元,共购进8斤,合计8元,大众美食饭店提供的有雪峰鲜菜店的供货资质及进货票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宣化镇雪峰鲜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该店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韭菜和黄豆芽是10月26日购进于禹州市新庄菜市场,韭菜进价每斤2.3元,售价每斤2.5元,购进10斤,黄豆芽进价每斤1.1元,售价每斤1.2元,购进20斤,截止抽检当日10月26日该批次韭菜和黄豆芽都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共销售49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另查明该店实际经营面积十几平方,属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小经营店范围。登封市宣化镇雪峰鲜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及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元;2.罚款12000元,合计1204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宣化镇雪峰鲜菜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