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加工的”油炸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加工的油炸花生米(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08、抽检日期:2021-10-09、质量等级:/),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 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经查当事人武学峰2021年10月8日在店门口一个农民大爷哪里购买的花生米,买了一袋是30斤,每斤6元共计180元,当事人购买花生米主要是配菜当菜品原料用的,没有单独销售,已使用完毕无剩余,经核实“黄曲霉毒素B1”一般存在于土壤,属于土壤污染产生或者储存不当产生,故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基准(2021版)》7.1.6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58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9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今后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