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2-01-30 2022-01-30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4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23、抽检日期:2021-08-23、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08月23日经营的姜是在中牟县万邦物流园10号楼4号档口中牟县张其海生姜商行购进,共购进了10kg,购进价6元/kg,售价9.76元/kg,销售收入共97.6元。2021年9月16日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2021年08月23日购进的姜已经售完。当事人购进该批姜的时候存有中牟县张其海生姜商行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证明,有进货台账记录。2021年12月6日我局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登市监协查〔2021〕24号),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协助调查复函(牟市监复函〔2021〕257号),确认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但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中岳办祥和刀削面加工的“油炸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祥和刀削面加工的油炸花生米(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03、抽检日期:2021-10-07、质量等级:/),经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登封市中岳办祥和刀削面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 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祥和刀削面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耿志刚2021年10月3日在新店村一熟识的农户家里购买的花生米,共购进一袋20斤,购进价格为5元/斤,销售价格为9元/斤,销售金额共180元,已销售完毕。登封市中岳办祥和刀削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6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祥和刀削面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责任意识不强,今后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提高责任意识,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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