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6批次不合格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大冶镇小伟拉面馆使用的“塑料碗”和“瓷碗”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况
登封市大冶镇小伟拉面馆使用的两批次餐具“塑料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1-10-23、抽检日期:2021-10-23、质量等级:/)、“瓷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1-10-23、抽检日期:2021-10-23、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冶镇小伟拉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大冶镇小伟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有营业执照、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有餐炊具消毒柜和餐炊具保洁柜,从业人员上岗有穿戴工作衣帽,使用检验不合格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冶镇小伟拉面馆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冶镇小伟拉面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二、登封市大冶镇孙记羊肉烩面馆使用的“碗”和“盘子”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冶镇孙记羊肉烩面馆使用的餐具“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1-10-24、抽检日期:2021-10-24、质量等级:/)、“盘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1-10-24、抽检日期:2021-10-24、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冶镇孙记羊肉烩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大冶镇孙记羊肉烩面馆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有营业执照、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有餐炊具消毒柜和餐炊具保洁柜,从业人员上岗有穿戴工作衣帽,使用检验不合格餐炊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冶镇孙记羊肉烩面馆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冶镇孙记羊肉烩面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三、登封市凯达餐馆使用的“小碗”和“大碗”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凯达餐馆使用的餐具“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1-10-21、抽检日期:2021-10-21、质量等级:/)、大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1-10-21、抽检日期:2021-10-21、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凯达餐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凯达餐馆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有营业执照、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有餐炊具消毒柜和餐炊具保洁柜,从业人员上岗有穿戴工作衣帽,使用检验不合格餐炊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冶镇孙记羊肉烩面馆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凯达餐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