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2-02-11 2022-02-11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1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亿佳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亿佳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1-12、抽检日期:2021-11-12 、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亿佳宜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韭菜”是2021年11月12日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北旨村十组一农户(姓名:高水华,住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爱民路煤炭局家属院)处购进的;该批次“韭菜”共购进4.5公斤,销售4.5公斤,进价2.9元/公斤,售价3.28元/公斤,销售出的货值金额共计14.76元,2021年12月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2021年11月12购进的“韭菜”已经售完,当事人提供有该批供货商身份证复印件、送货清单、村民委员会证明,2021年11月12日,登封市亿佳宜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前对该批“韭菜”进行了农残检测,检测结果合格。该批次“韭菜”在2021年11月13日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产品供货者高水华的身份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送货清单,2022年1月6日我局向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发送“协助调查函”(登市监协查〔2022〕CGSE号),2022年1月17日我局通过政府内网收到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协助调查复函,确认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登封市亿佳宜商贸有限公司也积极配合,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各相关规定积极进行整改:

不合格原因:工作人员理论知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进货查验经验不足。

整改措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现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加大农残快检频次和项目,积极整改,完善进货台账,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二、登封市大金店镇惠丰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金店镇惠丰超市销售的“韭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1-1、抽检日期:2021-11-1 、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金店镇惠丰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认定: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和留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韭菜5KG,购进价格1.3元/斤,售价1.8元/斤,当天销售完,无剩余,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18元。另查明该店是2017年11月3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参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该条例于2018年3月1日实施,该店未及时更换小经营店登记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的经营场所面积和规模相对较小,涉案金额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营条件简单符合小经营店的相关要求。该单位销售不合格韭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3.1《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                                         

2.罚款1005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0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登封市大金店镇惠丰超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和留存相关凭证,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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