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2-02-17 2022-02-17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3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芝兰蔬菜门市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登封市市区芝兰蔬菜门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2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芝兰蔬菜门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

经查当事人张芝兰2021年10月22日早上在地摊农户处购买的“芹菜”在店内售卖,以每公斤4.5元的价格采购了25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0元,共计销售金额250元,已销售完毕无剩余。登封市市区芝兰蔬菜门市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2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区芝兰蔬菜门市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今后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万佳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3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万佳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购进日期:2021-11-1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验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万佳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万佳超市2021年11月10日从登封市市区郭宗蔬菜批发门市部购进的“韭菜”以每公斤5.5元的价格采购了25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7.16元,共计销售金额179元,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在采购“韭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万佳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万佳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管理不够规范。现已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购进日期:2021-11-1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验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0日从登封市市区郭宗蔬菜批发门市部购进的“韭菜”以每公斤5.5元的价格采购了25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7.16元,共计销售金额177.5元,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在采购“韭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管理不够规范。现已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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