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2-02-25 2022-02-25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7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卢店镇宜家综合门市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登封市卢店镇宜家综合门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宜家综合门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登封市卢店镇宜家综合门市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建议给予登封市卢店镇宜家综合门市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100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宜家综合门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 1.更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2.积极自查食品贮存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 3.吸取教训,今后购进食品严格把关,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登封市唐庄镇好再来鲜肉店销售的“虹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日我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登封市唐庄镇好再来鲜肉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虹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克百威、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镇好再来鲜肉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从卢店镇少锋蔬菜门市共进了五种蔬菜,其中豇豆进了4.5斤,每斤进价4元,销售价每斤5元,已销售完,销售额计22.5元,获利4.5元,无记账。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销售清单原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食品经营销售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本局于2022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登市监处罚[2022]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通则》之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裁量等级。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唐庄镇好再来鲜肉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积极整改,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秩序;3.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三、登封市卢店康家便利生活超市销售的“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日,本局委托第三方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登封市康家便利生活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鸡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康家便利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鸡蛋是2021年10月31日从登封市卢店镇建山青菜门市购进的,共购进了66斤,每斤4.6元,共计300元,销售价格是4.75元每斤,于2021年11月2日销售完毕,共计313元。当事人购进该批鸡蛋,保留有登封市卢店镇建山青菜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姜建山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姜建山开具的销货清单,有进货台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康豫航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姜建山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检验报告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姜建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销货清单一份,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登市监罚告〔2022〕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之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裁量等级。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秩序;

3.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康家便利生活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 1. 更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2.积极自查食品贮存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 3.吸取教训,今后购进食品严格把关,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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