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家乐水产品店销售的“皮皮虾”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家乐水产品店销售的“皮皮虾”(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经河南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家乐水产品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皮皮虾”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提供有该批“皮皮虾”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的销货清单、产地证明,不能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确实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给予登封市市区家乐水产品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6元;2.罚款11000元人民币;共计12506元人民币(本次处罚与市级两批次抽检不合格合并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2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登封市市区家乐水产品店也积极配合,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各相关规定积极进行整改:
不合格原因:工作人员理论知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进货查验经验不足。
整改措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现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加大农残快检频次和项目,积极整改,完善进货台账,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后的登封市市区家乐水产品店进行复查验收,台账清晰,对店内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考核,当场要求从业人员在豫食考核APP上进行答题考试,考核成绩全部合格。
二、登封市市区小贝贝烧烤店加工的“油炸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小贝贝烧烤店加工的“油炸花生米”(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 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小贝贝烧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花生米”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油炸花生米系当事人董辉自行种植。当事人购买花生米主要是配菜使用,未单独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的定义,属于食品小经营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告知书1份、村委证明1份、当事人陈述书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3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区小贝贝烧烤店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安全制度,今后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并提交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
三、登封市市区全日小吃店加工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全日小吃店加工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全日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提供早餐服务,炸油条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为“无铝油馍膨松剂”,使用时未进行称重,凭感觉添加。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共自制该批次油条35根,以每根1元的价格销售完毕无剩余,货值金额共计35元,违法所得35元,未建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由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裁量等级。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3.1《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3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区全日小吃店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责任意识不强,今后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并提交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