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2-03-28 2022-03-28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34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石道雪风熟食店经营的“卤猪肘子(自制)”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石道雪风熟食店经营的“卤猪肘子(自制)”(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31、抽检日期:2021-11-01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石道雪风熟食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共加工卤猪肘子3kg,销售价格60元/kg,抽检数量1.23kg,剩余部分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80元,违法所得共计1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封市石道雪风熟食店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2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登市监罚告〔2022]50号),当事人于2022年3月4日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并提供了补充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理由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属实,采纳了当事人的申请,经局案件集体讨论会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同时,当事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案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1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登封市石道雪风熟食店也积极配合,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各相关规定积极进行整改: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更换加工卤肉用的菜墩、刀具,不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查验进货记录制度。今后在加工过程中,一定认真做好过程控制,确保制售的食品质量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二、登封市送表天天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自制)”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送表天天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自制)”(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10、抽检日期:2021-10-10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送表天天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用他人自带的面、碱、矾为他人代加工制作油条,未收费。剩余的面团于2021年10月10日制作油条8根被抽检公司全部带走,每根1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剩余面团带回家自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2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登市监罚告〔2022]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00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登封市送表天天小吃店也积极配合,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各相关规定积极进行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及添加剂进货台账,确保原材料来源安全、合法。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使用量使用添加剂,并做好使用记录。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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