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2-03-21 2022-03-21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35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送表乡晓玲粮油门市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送表乡晓玲粮油门市销售的“长豆角”(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噻虫嗪,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送表乡晓玲粮油门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1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长豆角”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和留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该批次长豆角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早上在汝州一菜市场流动商贩处以5.2元/斤的价格购进了8.5斤,以6.5元/斤的售价销售,2021年10月28日上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检机构到该店进行抽检,被抽样5.4斤。其他的3.1斤当事人按每斤6.5元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销售金额共计55.25元,货值金额共计55.25元,违法所得55.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1年12月15日向登封市送表乡晓玲粮油门市送达了《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登市监罚告〔2021〕4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25元;2.罚款10444.75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登封市送表乡晓玲粮油门市也积极配合,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各相关规定积极进行整改,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现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加大农残快检频次和项目,积极整改,完善进货台账,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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