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白坪乡国营饭店经营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白坪乡国营饭店经营的“绿豆芽”(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27、抽检日期:2021-10-27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白坪乡国营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证照齐全,当事人称该批次绿豆芽是10月27日从登封市白坪小妮蔬菜店购进的,购进绿豆芽3斤,购进价1元/斤,抽检当日都被抽检公司抽样带走,无剩余。当事人在采购“绿豆芽”时建立的有进货台账,并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梁国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何红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高小妮身份证复印件1份、购进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之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裁量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0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登封市白坪国营饭店也积极配合,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各相关规定积极进行整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遵守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秩序;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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