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君召老郭粉业生产的“红薯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9日,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菏泽市牡丹区贵和购物广场销售的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1-12-20,生产者:登封市君召老郭粉业,规格:450 克/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菏泽市牡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XC22371702434434467)和《检验报告》(No:GJQD220501777)复印件,当事人确认该红薯粉条系当事人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22年7月8日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郑市监案移(2022)24号),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4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接到国抽系统转来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2410000440330491 GC22410000440331071)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2022024213NoSY2022025756)。上述材料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12-20/2021-12-02”、规格为450克/袋)“红薯粉条”经国家抽检,“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先后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上述两批次产品仍不合格,当事人确认情况属实。我局于2022年7月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从事粉条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有《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豫食作坊(登)登字(君)【2018】第(0001)号,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当事人生产的“2021-12-20/2021-12-02”两批“红薯粉条”,经抽检,“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这两批粉条各生产了15箱(450g*20),每箱售价150元,两批粉条已全部销售完毕,各销售 2250元,销售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45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 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4500 元;2.罚款 23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7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君召老郭粉业通过排查,由于用于称量食品添加剂的秤为老式指针显示的台秤,操作的工人已经 60 岁,看秤显示不准确,致使食品添加剂用量加大,是导致20211202,20211220,两个批次红薯粉条铝残留超标的原因。(铝残留超标的原因已找到)。下步整改措施:更换称量食品添加剂的指针式台秤,更换为电子显示的台秤;替换食品添加剂称量人员;食品添加剂采用每一锅用量(50公斤干淀粉)一袋,提前称量好,反复检查确认。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