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3-07-12 2023-07-13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15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老三面馆餐饮店使用的“小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老三面馆餐饮店使用的“小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10、抽样日期:2022-10-10、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均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老三面馆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老三面馆餐饮店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老三面馆餐饮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餐馆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二、登封市卢店镇鹏飞烧菜馆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鹏飞烧菜馆使用的“小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10、抽样日期:2022-10-10、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均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鹏飞烧菜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老三面馆餐饮店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鹏飞烧菜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餐馆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三、登封市卢店镇品味小份菜饭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品味小份菜饭店使用的“小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10、抽样日期:2022-10-10、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均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品味小份菜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老三面馆餐饮店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品味小份菜饭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餐馆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四、登封市麻辣秘密麻辣烫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麻辣秘密麻辣烫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11、抽样日期:2022-10-11、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均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麻辣秘密麻辣烫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麻辣秘密麻辣烫餐饮店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麻辣秘密麻辣烫餐饮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餐馆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五、登封市五二零饺子店使用的“白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五二零饺子店使用的“白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11、抽样日期:2022-10-11、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均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五二零饺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五二零饺子店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五二零饺子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餐馆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六、登封程贺逍遥镇胡辣汤店使用的“铁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程贺逍遥镇胡辣汤店使用的“铁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11、抽样日期:2022-10-11、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均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程贺逍遥镇胡辣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程贺逍遥镇胡辣汤店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程贺逍遥镇胡辣汤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餐馆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七、登封市卢店镇百味园烤卤店卤制的“卤鸡爪”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百味园烤卤店卤制的“卤鸡爪”(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9-02 、抽检日期:2022-09-02 、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 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百味园烤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3日从郑州市惠济区建设水产商行购进鸡爪14箱,每箱9.5kg,490元,14箱一共6860元。2022年9月2日,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当日,当事人共卤制鸡爪两箱,19kg,除去检测机构抽检的0.68kg和备样的0.3kg,其余的18.02kg已于当日全部卖完。卤鸡爪销售价格是76元/kg,19kg卤鸡爪一共销售了1444元。货值金额1444元,违法所得1444元。当事人收到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

当事人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标准),因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故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等级符合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标准),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4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94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百味园烤卤店已经设定整改方案并执行,主要措施如下:1.分析原因,经过认真自查,造成这批卤鸡爪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卤鸡爪的自制鸡油中含有大量的盐,自制鸡油存放时间长导致产生亚硝酸盐,从而导致亚硝酸盐超标;2.不再使用自制鸡油,购进其他食用油来使用;3.采购任何物品均及时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八、登封市康家便利生活超市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康家便利生活超市销售的“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8-29 、抽检日期:2022-08-31 、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康家便利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9日从登封市卢店镇赵占杰蔬菜销售门市购进生姜12kg,6.8元/kg,共计80元。当事人已按规定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并索取了销货清单,且不知其购进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调查,登封市卢店镇赵占杰蔬菜销售门市对以上情况表示认同。自2022年8月29日购进之日至2022年8月31日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当日,当事人共销售生姜2kg,8月31日当日抽检3.56kg,剩余的8.44kg也已于2022年9月11日前销售完毕。以上生姜销售价格8.96元/kg,12kg一共销售了107元。货值金额107元,违法所得107元。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收到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有供货商赵占杰蔬菜销售门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批次姜的采购清单,入库单、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又对赵占杰蔬菜销售门市做了进一步调查该蔬菜门市出具了该批姜是从中牟县冬雷蔬菜商行购进,并出具了相关资质证明。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万邦物流城市场监管所发送协助调查函 登市监协查〔2023〕LD1号,申请协助调查中牟县冬雷蔬菜商行销售涉案批次姜的信息。2023年2月10日,我局收到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万邦物流城市场监管所寄回的协助调查函回复函 洛老市监协回〔2023〕LD1号,确认当事人所述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康家便利生活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超市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九、登封市君召乡双惠批发超市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君召乡双惠批发超市销售的“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8-26 、抽检日期:2022-08-26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君召乡双惠批发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登封市君召乡双惠批发超市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姜是当事人采购的姜是2022年8月26日从登封市少林办耿庄农贸市场门口摆摊的菜户李墩朝处购进购进,一共购进5.5斤,进价3元一斤,售价3.98元一斤,当时抽检销售了4.32斤,剩的1.18斤自己食用,没有剩余,违法所得计17.2元,货值金额计21.9元。当事人留存有购货的票据及供货者李墩朝的身份证明,票据显示当事人2022年8月26日在李朝蔬菜购进姜5.5斤。 经询问调查李墩朝,李墩朝表示该批次5.5斤姜是自己种的,确实是当事人以3元一斤的价格从他处购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君召乡双惠批发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今后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按照食品要求条件储存,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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