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3-07-20 2023-07-21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16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宣化镇实验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宣化镇实验幼儿园使用的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2-10-9、抽检日期:2022-10-10、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宣化镇实验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宣化镇实验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登封市宣化镇实验幼儿园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原因为当天员工洗碗池、洗肉池混用,致使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宣化镇实验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及时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调查已经整改到位。

二、登封市宣化镇中心小学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宣化镇中心小学使用的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2-10-10、抽检日期:2022-10-10、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宣化镇中心小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校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消毒柜未启用,未按要求对餐具清洗消毒。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立即整正。2022年10月10日,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登封市宣化镇中心小学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31日,经对登封市宣化镇中心小学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登封市宣化镇中心小学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原因为员工操作不当,致使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宣化镇中心小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及时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调查已经整改到位。

三、登封市卢店镇初级中学使用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初级中学使用的“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9-19 、抽检日期:2022-09-28 、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初级中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从登封市卢店镇军鹏蔬菜摊购进生姜1件,共计105元。当事人已按规定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并索取了销货清单,且不知其购进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调查,登封市卢店镇军鹏蔬菜摊对以上情况表示认同。以上生姜学校食堂已全部用于配菜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收到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初级中学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学校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整改。

四、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芹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9-07 、抽检日期:2022-09-07 、质量等级:/),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同认可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调查,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这批“小芹菜”是2022年9月5日由登封市颍阳镇夏庄村郝石宗供的货,共计38斤,购进价格是5.5元/每斤,销售价格是13.96元/每公斤,共计销售了265.24元,已销售完毕无剩余。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在采购“小芹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晟融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管理不够规范,在采购食品时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够严格。现已整改到位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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