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3-07-21 2023-07-22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17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2批次不合格餐饮具及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阿庆烩面馆使用的“凉菜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阿庆烩面馆使用的“凉菜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01 、抽检日期:2022-09-02、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阿庆烩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市区阿庆烩面馆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阿庆烩面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二、登封市鸣升饭店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鸣升饭店使用的“餐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8-31 、抽检日期:2022-08-31 、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鸣升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鸣升饭店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鸣升饭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三、登封市市区清林餐饮服务馆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清林餐饮服务馆使用的“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8-31 、抽检日期:2022-09-01 、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清林餐饮服务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市区清林餐饮服务馆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清林餐饮服务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四、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文化城豫丰汇店使用的“扣碗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文化城豫丰汇店使用的“扣碗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06 、抽检日期:2022-09-06 、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文化城豫丰汇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文化城豫丰汇店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文化城豫丰汇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五、登封市市区湘遇小锅米饭店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湘遇小锅米饭店使用的“餐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08 、抽检日期:2022-09-08 、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湘遇小锅米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市区湘遇小锅米饭店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湘遇小锅米饭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六、河南新盛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新盛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09 、抽检日期:2022-09-09 、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新盛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新盛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新盛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七、登封嵩山不一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使用的“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嵩山不一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使用的“碟子”(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07 、抽检日期:2022-09-07 、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嵩山不一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嵩山不一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嵩山不一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八、登封市少室路花千代烤鱼店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室路花千代烤鱼店使用的“餐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08 、抽检日期:2022-09-08 、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室路花千代烤鱼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少室路花千代烤鱼店有限公司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室路花千代烤鱼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九、登封嵩山不一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采购的“大鲤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嵩山不一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采购的“大鲤鱼”(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9-7、抽样日期:2022-9-7、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嵩山不一般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该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大鲤鱼”是当事人从登封市素华水产门市购进的,进价7.5元/斤,共购进100.4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大鲤鱼”的供货方资质及供货小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管理不够规范。责令该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十、登封市市区春建蔬菜门市采购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春建蔬菜门市采购的“姜”(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8-29、抽样日期:2022-8-29、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春建蔬菜门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从登封市市区爱民路农贸市场“登封市市区长江蔬菜门市”采购生姜20斤,进价7元/斤,共付款140元;售价8元/斤,全部销售,获销售款160元,违法所得160元。没有建账,没有纳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证明其销售的不合格生姜合法来源,证明不知道其销售的生姜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春建蔬菜门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停止了问题食品的流通,并配合询问调查,积极整改,责令该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十一、登封市市区洪卫蔬菜门市采购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洪卫蔬菜门市采购的“生姜”(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8-29、抽样日期:2022-8-29、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洪卫蔬菜门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从登封市市区城南区农贸市场“登封市市区永亮蔬菜批发配送站”采购生姜1件(每件10斤)10斤,进价4.7元/斤,共付款47元;售价6元/斤,全部销售,经营额为60元,违法所得60元。没有建账,没有纳税。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证明其销售的不合格生姜合法来源,证明不知道其销售的生姜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洪卫蔬菜门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停止了问题食品的流通,并配合询问调查,积极整改,责令该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十二、登封市嵩阳办摇篮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嵩阳办摇篮幼儿园使用的“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23 、抽检日期:2022-09-23 、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嵩阳办摇篮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嵩阳办摇篮幼儿园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嵩阳办摇篮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学校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十三、登封市嵩阳办博爱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嵩阳办博爱幼儿园使用的“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26 、抽检日期:2022-09-26 、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嵩阳办博爱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嵩阳办博爱幼儿园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嵩阳办博爱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学校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十四、登封市书院河路小学附属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书院河路小学附属幼儿园使用的“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26 、抽检日期:2022-09-26 、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书院河路小学附属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书院河路小学附属幼儿园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书院河路小学附属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学校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十五、登封市直属爱民路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直属爱民路幼儿园使用的“碗”(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日期:2022-09-23 、抽检日期:2022-09-23 、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直属爱民路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直属爱民路幼儿园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直属爱民路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学校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十六、登封市市区长江蔬菜门市采购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长江蔬菜门市采购的“生姜”(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8-30、抽样日期:2022-8-30、质量等级:/),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长江蔬菜门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陪同抽检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购进80斤生姜,每斤进价5元,共计付进货款400元,零售价7元/斤,货值金额共计56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60元。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生姜,其中销售给登封市市区春建蔬菜门市(经营者姚春建)20斤,登封市市区嵩基玖号便利店(经营者程少华)20斤,其余40斤零售给其他个人消费者。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生姜,不能说明供货商信息,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另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较小,从业条件简单,从业人员较少,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对食品小经营店的定义,属于食品小经营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2.罚款146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1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管理不够规范。责令该店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十七、登封市商埠街小学销售的“油炸花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商埠街小学销售的“油炸花生”(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9-26、抽样日期:2022-9-26、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 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商埠街小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学校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经调查: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从登封市市区润发粮油干菜门市,购进25斤花生米,经加工后在学生食堂销售,每斤进价7元,加工后销售价10元/斤,货值金额25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5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登封市市区润发粮油干菜门市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进货票据,能如实说明其销售的不合格花生米的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管理不够规范。责令该学校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十八、登封市市区银木石道肉业门市部经营的“羊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银木石道肉业门市部经营的“羊肉”(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08、抽样日期:2022-10-09、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 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银木石道肉业门市部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该店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店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经调查: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抽检时发现当事人的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羊肉”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和留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该批次“羊肉”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日在伊川县吕店乡集贸市场购买1只活羊,购进价22元/kg,2022年10月8日在老家(登封市石道乡陈家门村)自己宰杀后拿到门市上销售。该批次“羊肉”共购进了1只活羊,宰杀后肉有14kg,销售价64元/kg,该批次“羊肉”在2022年10月10日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952元,违法所得共计952元,无建账。另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较小,从业条件简单,从业人员较少,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对食品小经营店的定义,属于食品小经营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52元;

2.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95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管理不够规范。责令该店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十九、登封市百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百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12、抽样日期:2022-10-12、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百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从登封市少林办耿庄农贸市场,登封市少林办志强蔬菜门市采购一批姜在超市销售,共购进1件( 20斤),进价6元/斤,共付款120元;售价6.5元/斤,全部销售,获销售款130元,违法所得130元。没有建账,没有纳税。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销售的批次生姜被抽样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姜,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且登封市少林办志强蔬菜门市,确认了双方买卖关系属实,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销售的生姜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百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停止了问题食品的流通,并配合询问调查,积极整改,责令该企业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十、登封市市区百鲜惠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百鲜惠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姜”(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02、抽样日期:2022-10-14、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百鲜惠生活用品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2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姜”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和留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姜共购进4公斤,每公斤进价是6元,销售价是每公斤11.36元,截至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已销售完毕无剩余,货值金额共计45.44元,违法所得45.44元,未建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44元;                                         

2.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45.4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百鲜惠生活用品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停止了问题食品的流通,并配合询问调查,积极整改,责令该企业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十一、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洧河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洧河店销售的“姜”(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1-19、抽样日期:2022-11-19、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洧河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姜”是2022年11月19日早上登封市市区嵩山路2086号(店名:登封市市区文欣蔬菜门市部,经营者:郭甜甜,电话:13140169995,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5MA45W3MX18),该批次“姜”共购进了2箱,12.63kg/箱,其中有一箱送到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东城店,当事人处留了1箱,购进价6.34元/kg,销售价7.96元/kg,销售了12.486kg,其中有0.144kg的损耗销,售出的货值金额共计99.4元,该批次“姜”在2022年11月19日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留有该批次“姜”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自检报告、登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检测合格明示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洧河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停止了问题食品的流通,并配合询问调查,积极整改,责令该企业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十二、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菜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菜豆”(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1-19、抽样日期:2022-11-19、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菜豆(芸豆)”是2022年11月18日从中牟县老邓蔬菜商行(经营者:邓天勤,住址:河南省鹿邑县高集乡双堂行政村邓庄处购进的,该批次“菜豆(芸豆)”共购进了1件,6.5kg/件,进购价7.7元/kg,该批次菜豆(芸豆)在2022年11月22日已销售完毕,共销售了6.5kg,销售价是11.96元/kg,总销售额为77.74元,当事人留有该批次“菜豆(芸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2023年2月13日登封市局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登市监协查〔2023〕SYF1号),2023年2月24日登封市局收到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确认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立即停止了问题食品的流通,并配合询问调查,积极整改,责令该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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