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3-07-24 2023-07-25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19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使用的“餐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9-30、抽样日期:2022-09-30、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学校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为学生提供用餐的食堂检查发现,其消毒柜数量不足、餐盘摆放密集、餐具清洗池无标识,数量少,容积小,不能满足餐具清洗使用,洗洁精的用量及冲洗时间无固定,部分已消毒待用的餐具上留有污渍。当场向唐庄镇中西小学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登市监责改【2022】TZ009号)要求立即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仍没有改正,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具用后应该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给予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小学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学校立即进行自查整改。

二、登封市唐庄镇晨曦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镇晨曦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9-30、抽样日期:2022-9-30、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镇晨曦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学校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唐庄镇晨曦幼儿园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唐庄镇晨曦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学校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三、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9-30、抽样日期:2022-9-30、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学校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主动放弃复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幼儿园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唐庄镇中心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学校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批餐具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四、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豫峰分公司经营的“粗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豫峰分公司经营的“粗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标称生产企业:新乡市卫滨区乐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傻太婆+字母、规格型号:300 克/袋、购进日期:2022-08-01 、抽检日期:2022-10-05、质量等级:/),经郑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豫峰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同认可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由新乡卫滨区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傻太婆”的粗粮锅巴(批号2022-08-01),是2022年9月30日从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河南超亭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3件,每件30袋共90袋。其进价每袋3.5元, 销售价每袋4.8元, 现已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 432元。 当事人提供了河南超亭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经营销售清单。2022年12月15日我局向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登市监协查【2022】TZ001号)。2023年1月5日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我局发送协助调查复函(管市监十协复字【2022】206号)称河南超亭商贸有限公司确于2022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销售过“粗粮锅巴”。去函所附销售单确为河南超亭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豫峰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企业立即进行自查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现已整改到位。该企业保证今后将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在采购食品时把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好,尽力保障经营食品的安全性。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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