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3-07-27 2023-07-28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2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中岳办壹鲜生十一号百货便利店销售的“生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壹鲜生十一号百货便利店经营的“生花生米”(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8-10、抽样日期:2022-8-31、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壹鲜生十一号百货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08月10日从登封市徐庄镇海生蔬菜门市共购进138.5kg生花生米,购进价格为10/kg,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2元/kg,销售金额共计1662元。在采购生花生米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中岳办壹鲜生十一号百货便利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登封市中岳办壹鲜生十一号百货便利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二、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锦园分公司销售的“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锦园分公司经营的“鸡蛋”(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8-30、抽样日期:2022-8-30、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锦园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08月30日从登封市东华镇战省鲜蛋门市共购进了66kg鸡蛋,进价10.9元/kg,销售价格为11元/kg,共计销售金额726.2元,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在采购鸡蛋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锦园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锦园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三、登封市中岳办郑州供销超市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郑州供销超市销售的“姜”(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9-1、抽样日期:2022-9-1、质量等级:/),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郑州供销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09月01日从登封市中岳办盼盈综合门市共购进3kg姜,购进价格为7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7.98元/kg,销售金额共计23.94元。在采购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中岳办郑州供销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登封市中岳办郑州供销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自查自纠,提升食品安全经营意识。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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