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3-09-15 2023-10-10
登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3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五黑芝麻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五黑芝麻棒”(标称生产企业:龙海市源庆食品厂、商标:犀嘻牛、规格型号:280g/袋、购进日期:2022-9-01、抽样日期:2023-01-12、质量等级:/),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 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五黑芝麻棒”是2023年1月11日从郑州盛世晗美商贸有限公司以6.5元/袋价格共购进了80袋(280g/袋),销售46袋,售价8.8元/袋的有18袋,搞促销活动售价6.9元/袋的有28袋,剩余33袋未销售在2023年2月16日已经退货给供货商,其中有1袋没有销售,是现货采购回来之后店内人拆封查看样品产品使用,销售出的货值金额共计351.6元,当事人提供有该批“五黑芝麻棒”供货商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2023年2月20日,我局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登市监协查〔2023〕SYF2号,2023年3月9日收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管市监十协复字〔2023〕036号),确认了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真实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食品的流通,并配合询问调查,积极整改,责令该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通达路店经营的“家柳柳州螺蛳粉(浓汤原味)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通达路店经营的“家柳柳州螺蛳粉(浓汤原味) ”(标称生产企业:广西家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家柳+拼音图形、规格型号:(280+40)克/袋、购进日期:2023-01-03、抽样日期:2023-04-12、质量等级:/),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通达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家柳柳州螺蛳粉”是2023年1月14日郑州市全义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共购进20袋,每袋280克,进价8.5元/袋,售价9.9元/袋,货值金额198元,已全部销售无剩余,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和其他合格证明。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出具《协助调查复函》,确认了当事人留存的供货方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通达路店立即停止了问题食品的流通,并配合询问调查,积极整改,责令该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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