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3-09-28 2023-10-10
登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5期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生产企业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红油辣丝”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红油辣丝”(标称生产企业: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四兴发仔+字母+图形、规格型号:480克/袋、生产日期:2023-3-17、抽样日期:2023-06-05、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DSS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经调查:2023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成品库现存有规格为469克/袋的食品红油辣丝,商标:四兴发仔+字母+图形,生产日期:2023年7月4日,无规格为480克/袋的食品红油辣丝;检查该单位生产过程检验记录,记录显示:该单位2023年3月17日生产红油辣丝食品,规格480克/袋,抽样数量(生产数量)36件;检查该单位产品留样记录,记录显示:2023年3月17日,红油辣丝食品共留样3袋;检查该单位销售台账及销售出库单,记录显示:红油辣丝,生产日期2023年3月17日,销售地(购货单位):新乡,规格:1*480克*20包(袋),共36件,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红油辣丝,商标:四兴发仔+字母+图形,规格:48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3月17日,销售地:新乡,销售日期2023年3月19日,共销售36件,规格:1*480克*20包,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经对当事人及其化验员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成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单》和《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中的水分、氯化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数等数值并不是从《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单》和《检验报告单》中显示的抽样数量15袋样品中检测得到的数值,也不是从其他成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得到的数值,是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从生产线上提前预留样品,然后对预留的样品进行检测得到的数值。因当事人在食品出厂检验过程中未严格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当事人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和《成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单》存在不真实性。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8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7.1.5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2.罚款62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4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要求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同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好质量关,严格把控食品加工流程中的各个生产关键控制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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