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3-10-12 2023-10-12
登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6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登封中岳大街中天广场分公司经营的水产品“武昌鱼(活)”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登封中岳大街中天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水产品产品“武昌鱼(活)”(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6-24、抽样日期:2023-06-25、质量等级:/),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孔雀石绿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登封中岳大街中天广场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3年6月24日,当事人通过许昌市汇聚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设立在郑州市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的临时销售点,购进“武昌鱼(活)”10斤,进货单价9.1元/斤,金额91元,销售价10.9元/斤,货值金额109元,违法所得109元,已全部销售无剩余,无法实施召回。当事人在采购“武昌鱼(活)”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于2023年8月4日向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2023年8月18 日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证明了当事人与供货商许昌市汇聚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关系属实,确认了当事人留存的供货方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登封中岳大街中天广场分公司r立即停止了问题食品的流通,并配合询问调查,积极整改。责令该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吸取教训,坚决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的落实。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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