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东省、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生产企业共计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香辣味鱼皮”、“鱼皮酥(烧烤味)”、“香酥鱼皮(五香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鱼皮”(商标:心里话和图形、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7月1日、抽样日期:2024年7月23日、质量等级:/),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酥(烧烤味)”(商标:新榕园、规格型号:208克/罐、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4年8月19日、质量等级:/),经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Q/ZHXS 0001S-2023《风味鱼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3、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鱼皮(五香味)”(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58 克/罐、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抽样日期:2024年8月28日、质量等级:/),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对以上前四批次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复检仍为不合格;对第五批次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公司在调查前后期间共收到6份抽检不合格报告1、8月23日接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香辣味鱼皮”,商标:心里话和图形(100克/袋)”检验报告编号(No:CJ2024070362) 抽样单编号:SBJ24530000712434300ZX,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2、9月2日接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麻辣味鱼皮 ,商标:天天好日子和魔法鱼条和图形(100克/袋)”检验报告编号(No:SAJ202413439) 抽样单编号:GZJ24370000003137984,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3、9月11日接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鱼皮酥(烧烤味)商标:新㯴园,(208g/罐)” 检验报告编号(No:44XS2408SCP005)抽样单编号:SBJ24440100597938719,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4、9月14日接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猫抓鱼皮(风味鱼制品)250g/袋”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4027459)抽样单编号:GZJ24410000440332891,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5、9月18日接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香鱼皮商标:新榕园和图形(208克/罐)”检验报告编号(No:SC10103240167140JD1)抽样单编号:SBJ24410000003731398ZX,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6、9月26日接到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香酥鱼皮(五香味)商标:图形商标,258g/罐” 检验报告编号(No:NJ2024MC3242)抽样单编号:SBJ24320000294933860ZX,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生产的食品情况和召回情况是:1、2024年7月1日生产的“香辣味鱼皮,商标:心里话和图形(100g/袋)”3箱产品(125元/箱)2024年8月23日销售至大乐惠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回数量为4袋(2.5元/袋),其余食品均已售出,共获利365元。2、送达鱼制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发现该公司再次收到五种鱼类相关制品的抽检不合格报告。之后对生产不合格的鱼类相关制品的产品进行调查。2024年5月20日生产的“麻辣味鱼皮,商标:天天好日子和魔法鱼条和图形(100克/袋)”3箱产品(125元/箱)2024年9月3日销售至营县潍徐路万杰时代广场,于2024年9月15日召回数量为8袋(2.5元/袋),其余食品均已售出,共获利355元;2024年6月1日生产的“鱼皮酥(烧烤味)商标:新㯴园,(208g/罐)”3箱产品(14元/箱)2024年9月14日销售至广州市从化区城郊宜满客商场,于2024年9月20日召回数量为零,食品均已售出,共获利42元;2024年7月1日生产的“猫抓鱼皮(风味鱼制品)250g/袋”5箱产品(12元/箱)2024年9月14日销售至鹿色县刘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回数量为5袋(3元/袋),其余食品均已售出,共获利45元;2024年7月1日生产的“五香鱼皮商标:新榕园和图形(208克/罐)”3箱产品(14元/箱)2024年9月17日销售至郑州市二七区同兴多好又多超市,于2024年9月25日召回数量为零,食品均已售出,共获利42元;以及2024年3月5日生产的“香酥鱼皮(五香味)商标:图形商标,258g/罐”2箱产品(20元/箱)2024年9月23日销售至东海县千庄商贸晶都分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召回数量为零,食品均已售出,共获利40元。以上召回的所有商品已全部销毁,总计售出934元,除去召回商品金额45元,获利金额889元。
当事人因生产“2024年3月11日/2023年11月14日/2024年3月17日/2024年 3月20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6月1日”六批次不合格风味鱼制品,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其作出登市监处罚〔2024〕319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35.5元;2.罚款90000元,罚没款合计93035.5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风味鱼制品,与之前被行政处罚的六批次生产工艺及流程一致,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登市监罚告〔2024〕4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本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与我局2024年8月20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本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与本局2024年8月20日登市监处罚[2024]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且产品已全部销售,但部分已召回,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5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8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要求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同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好质量关,严格把控食品加工流程中的各个生产关键控制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