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4-11-26 2024-12-03
登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6期)

洛阳市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生产企业共计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生产的食品“老陈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生产“老陈醋”(商标:/、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抽样日期:2024年6月20日、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伊川县江左镇中心小学(五里头希望小学)使用的该批次“老陈醋”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生产的。本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老陈醋”的灭菌记录和包材消毒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共生产该批次“老陈醋”5包,该批次“老陈醋”出厂销售时未进行高温灭菌消毒,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超标。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将该批次的5包“老陈醋”全部销售至伊川县江左镇中心小学(五里头希望小学),无剩余,销售价25元/包,销售金额共计125元,违法所得1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8.5.1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1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在对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老陈醋”的灭菌记录和包材消毒记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厂立即整改。登封市甲申调味品厂现已增加了消毒设备,并对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和消毒知识培训。同时该厂承诺今后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好质量关,严格把控食品加工流程中的各个生产关键控制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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