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产业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使其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持续稳定增加收入,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产业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郑农〔2024〕9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扶贫资金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做到应带尽带。
第三条 坚持强化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坚持任务、责任、权力相统一,强化压实乡村两级主体责任,落实帮扶项目联农带农要求。
第二章 明确联农带农对象
第五条 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帮扶产业项目,重点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带动帮扶,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着力增加经营性收入、务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强化依靠辛勤劳动增收致富的工作导向,不断激发内生动力,提高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第六条 使用扶贫资金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第七条 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受益。
第八条 各相关乡镇要对纳入管理台账的经营性项目资产进行动态管理。相关乡镇乡村振兴部门每季度审核统计一次经营性项目资产合同(协议)落实情况、联农带农机制发挥情况(统计表格参考模式见附件),审核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三天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规范联农带农方式
第九条 务工就业带动模式。积极推动经营主体通过吸纳就业等方式,建立与农村劳动力的利益联结。支持经营主体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数量,规范用工方式,积极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稳定增加农村劳动力工资性收入。对劳动能力较弱的农村劳动力,支持通过设立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就业增收。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第十条 资产收益带动模式。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要优先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资产所有权折股量化至相关村集体,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根据需要用于设置公益岗位,开展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和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带动帮扶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收益分配计划要符合村民集体意愿,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予以明确,并及时分配到位,确保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带动模式。1.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帮扶产业项目经营良好,示范带动周边经营主体或农户发展类似或相关产业,形成集聚效应。2.带动销售农产品。经营主体与农户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确定保护价,组织农产品特别是帮扶产品以定向直供直销的方式,进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食堂和社区、交易市场,脱贫户及农户根据合同组织生产,经营主体按合同要求收购农产品,带动脱贫户及农户稳定增收。3.土地托管。农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管、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经营主体完成。4.提供技术指导。经营主体为有自行发展产业意愿的农户提供种苗繁育、测土施肥、整形修剪、病虫害防治、疫病防控、农机具操作等技术培训帮扶。
第十二条 资产入股带动模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支持村集体经济和农户以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入股经营主体,以“保底收益十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得收益。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带动模式。鼓励农户将闲置的土地、房屋等规范有序流转给有需要的村民或经营主体,每年获得合理稳定的流转费和房屋租金,增加农户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产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带动模式。修建用于改善产业发展基础条件的路、电、水、气、网等设施。
第十五条 其他模式。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其它行之有效的联农带农方式。每个帮扶产业项目可综合运用多种联农带农模式。
第五章 增强联农带农能力
第十六条 推动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各乡镇要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项目布局,充分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加快农业农村资源开发和富民产业发展,实施一批延长产业链条、完善配套设施短板、巩固发展成效的项目,培育一批乡(镇)级集体经济产业园、村级共富产业园,促进优势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第十七条 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具备条件的村建设生产基地,加强田头市场、产地储藏、保鲜烘干、食品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设施建设,将适合就地承接的采购订单和劳务等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第十八条 促进帮扶项目资产保值增效。积极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资源,加大对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宣传推介及招商力度,吸引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返乡能人等民间力量投资入驻。充分利用好“万企兴万村”社会帮扶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力量,通过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组织精准对接服务等形式,促进签约合作。加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细化落实支持措施,支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重点发展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小机械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县域就业容量。
第十九条 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整合盘活农村闲置的资源要素,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夯实农户稳定收益的基础。过渡期内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到村到户,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成员,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集体收益优先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经营性帮扶产业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公益事业和产业项目后期经营管理等。坚持差异化的分配政策,杜绝简单发钱发物,防止“一股了之”“一发了之”和“泛福利化”。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加强统筹协调。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健全完善帮扶产业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作为加强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促进农户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进行周密安排部署,多措并举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根据帮扶产业项目类型和财政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具体的联农带农方式、标准和预期成效,确保带动效果。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大对帮扶产业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紧盯风险防控。一是加强入库审核。使用财政资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在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要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预期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帮扶项目,不得审批实施;对依托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300万元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做到支持经营主体的帮扶资金力度与其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力度相匹配。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已经实施的帮扶产业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对使用衔接资金实施的负面清单项目,一经发现,要立即收回项目资金,并在下年度扣减相应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 注重宣传引导。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帮扶产业项目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强化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登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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