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王海东;
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36。
于2024年2月6日,向我局申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补证。
不动产坐落:登封市谷路街南段西侧豫鑫苑商贸城B区11号楼1单元1层105
面积: 114.53平方米。
权利属性:\,
用途:\,
起止日期: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1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登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原不动产权证书 1501263272 作废。
日期:2024年2月6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