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瑞玲因保管不善,将 登(宅)国用 (1997)字第212号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谢瑞玲
2024 年07月01日
谢瑞玲因保管不善,将 登(宅)国用 (1997)字第212号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谢瑞玲
2024 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