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振安因保管不善,将 登国用(宅)字第3922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仝振安
2024 年08月20日
仝振安因保管不善,将 登国用(宅)字第3922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仝振安
2024 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