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我中心对下列不动产(产权人:登封县大金店合作商店)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4年 10 月 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职权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7办公室
联系人:雷小鸣 联系方式:0371-62876809
序号不动产坐落依职权更正内容备注1登封市大金店镇登封县大金店合作商店1992登房权证字第05840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更正为无权利人状态 登房权证字第05840号《房屋所有权证》
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 月 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