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媛元 因保管不善,将 豫(2021)登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98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贺媛元
2025年04月18日
贺媛元 因保管不善,将 豫(2021)登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98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贺媛元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