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因保管不善,将 豫(2018)登封市不动产权第0004422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霞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