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第三水泥厂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保管不善,将登国用(1996)49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登封市第三水泥厂
2025 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