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乐因保管不善,将 豫(2017)登封市不动产权第0001858号 不动产登记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秋乐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