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证书)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2月1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62886998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东侧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土地证上记载面积是6917m²,档案上记载面积是6278m²。 |
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3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